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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配资股票 统计法完成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将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
发布日期:2024-10-29 18:49    点击次数:194

  见习记者周頔北京报道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的第三次修改。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刘爱华在介绍统计法修改时表示,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提高统计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道,此次统计法修改线上配资股票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监督,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等。

  推动统计监督有效发挥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统计法修正新增加了3条、修改了21条内容,修改幅度是比较大的,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第一是加强了统计的真实性。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根本准则,也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失真不仅会让宏观决策产生偏差,公众也会对统计提出质疑,降低对统计数据的信任度。此次法律修正有一系列制度安排都与确保统计真实性有关,比如惩治统计造假、加强统计监督等。

  第二是加强了统计信息化应用。科技发展正推动经济社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催生出很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法修正不仅规定了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提高统计便利性,也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第三是加强了统计的制度化。近年来针对统计工作出现的相关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也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去年也将“统计造假”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处分范畴。此次统计法修正,将上述成果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这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体现。

  湖北省统计局原副局长叶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统计法修改呈现出了诸多亮点,包括增加了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体现了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加快建设智慧统计,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强化了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等。

  强化对统计公权力的监督

  在强化统计监督方面,此次修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统计监督”内容;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

  叶青表示,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基本职能,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直查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二是要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有效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绩导向、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

  三是要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为切实防范和纠治数据造假搞“虚假政绩”等形式主义问题贡献统计力量。

  杨伟东也谈到,为防范统计造假,保障统计真实性,此次统计法修正专门提出了构建统计监督体系,并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比如第五条规定“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其中就包括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完善统计工作,会强化统计监督。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其强调了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此外,为了配合监察制度改革,此次法律修正也对监察制度内容衔接做了调整。

  确保追究统计造假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统计造假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对此,叶青指出,统计造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后果不仅限于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还涉及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杨伟东也谈道,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工作,因为统计造假的数据失真将导致决策判断失误,也会带来社会信任度降低,此外还会助长不良的政绩观,甚至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风气。

  叶青表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此次统计法修改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此次统计法修改进一步增加法律责任;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叶青认为,随着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持续推进,统计督察、统计监督、科技手段等部署实施,都将对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

  谈及防范统计造假,杨伟东建议,不仅要采取GDP独立核算等方法保障数据真实性,也需要利用科学技术进行验证,此外还要加大统计造假的责任追究力度,从而实现有效的防范。他特别指出,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很多此前的部门规章、国务院法规上升为刚性的法律制度,并大大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特别是罚则力度有所加大,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不遵守统计法都将面临严厉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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